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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晚,在河北邢台邢临高速收费站,救护车驾驶员与收费员因120救护车是否应缴费通行发生争执。司机说:要救护车缴费头一次听说。高速收费运营部的侯先生则说:救护车不是公益性的车,不在免征范围内。救护车应不应该缴费的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5年,山东一辆救护车要去接一名呼吸困难的病人,经过洛口浮桥收费站时,驾驶员拒绝缴费,而收费员认为空车要收费、拉着病号才能免费,僵持十几分钟后救护车掉头返回了医院;2016年12月,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在经过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因该不该缴费僵持了24分钟,之后伤者家属缴费收费员抬杆放行……

  那么,救护车到底该不该免缴通行费?

  媒体怎么说

  殷国安发表在北京青年报的《能否统一规定救护车免费通行》一文中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救护车并不在免交车辆通行费之列。而且救护车并非是公益性的,收费的确是有道理的。如果高速要求缴费,救护车驾驶员应该立即缴费,抢救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这里,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急救车并不在其列。也有网友认为,救护车并非公益性的,他们最后的所有费用都会向患者收取,因此不免费是有道理的。”

  “当然,有一点是需要明确的,无论法律是否合理,也无论法律是否修订,只要某条高速公路宣称对救护车收费,卫生部门就应该要求驾驶员立即缴费。这应该是救护车驾驶员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什么问题事后再说,抢救人的生命要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因此,所有因为拒绝缴费引发矛盾、耽误时间的,都应该由救护车驾驶员承担责任,相关部门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殷国安在文章中也指出,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规定或许与实际情况有些脱节,有必要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进行细化来避免标准不同——

  “但是,换个角度看,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收费站对于载有危重病人的救护车有责任开通‘绿色通道’,以便为抢救生命争取一分一秒的时间。虽然免费可能影响收费站的收入,但相比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一件可以忽略的小事。所以,一些人对于法规否定救护车的公益性表示不理解。”

  “或许正是考虑到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脱节,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免费放行,一些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这一缺陷。例如,在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北京市的规定中,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但也有很多省份并没有对救护车的高速通行费用进行减免的规定。有规定的地方,免费方式、标准、操作方法等,也明显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地方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一律免费,有的地方只对拉有病人的救护车免费。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我觉得对于救护车免收通行费的问题,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像黑龙江省的规定那样,把急救中心看成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为使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要对相关免费细节、免费标准、操作办法等,进行必要的细化。”

  法制晚报的庞岚在《救护车上高速缴不缴费 不能“看心情”》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救护车的非公益性质限制了救护车享有的特权范围。也就是说,救护车不能一边凭借公益旗号赚取暴利,一边寻求免收费——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救护车也远远算不上‘公益性质’。例如此前有报道称,湖南有救护车不交钱不发车,幼儿耽误1小时后死亡;还有报道称救护车从高淳到南京百公里索要3600元……再加上一些民营医疗转运公司也经营着一些貌似救护车的车辆,运送长途转院或者回家的病人,收取高额费用。所以从高速路运营方的角度来看,当然不会服气:凭什么你赚取暴利,我们还要给你免费?”

  庞岚在文中认为要解决争议,除了全国要统一出台规定外,具体的费用流程还可以更透明,更公平——

  “我们显然应该制定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别再让收费站成为生命的拦路虎。一方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2004年开始施行,至今已经14年,也该打个补丁升升级了;另一方面,正规的、享受政府补贴的医疗机构应该给每辆救护车都安装ETC卡,费用可以是高速路给打个折,医院和政府各出一点钱,也可以是从救护车收取的费用中扣除,还可以根据病情让医保基金报销。”

  编辑有话说

  出现救护车该不该缴过路费这个尴尬局面,其深层次根源有很多。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全国只有北京,黑龙江和广东三个城市明确发布通知,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其他地方,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收费人员的人为判断和一些模糊的应急原则来灵活处理。

  这样就只能依靠收费人员人为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不确定性也就相应增大。同样的情况,有的收费员认为情况很危急,需要立即放行;而有的收费员,却感到并没有达到危急的程度,我必须坚持原则收取过路费。甚至因此而出现误判的风险也是存在的,这样,争议就避免不了了。

  从该不该对救护车收费的层面来说,有人认为,人命关天,救护车具有公益性质,应免费;收费站也应该为争分夺秒的救护车再节省一些停车收费的时间。而认为应该收费的则说,救护车是商业性质的,接送病人也是收费的;也有不法人员钻救护车的空子的可能;公路的建设也是需要收回成本的......

  北京市院前急救收费标准:允许救护车进行合理的收费

  其实,收不收费是都是围绕特权范围和公益程度的匹配程度来说的。如何对救护车的公益性与商业性进行平衡,是解决争议的根本。出台相应的统一性规定与细化的操作规范刻不容缓。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指出,在15年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救护车高速通行费减免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

  顾大松说:“改为特许经营公路之后,特许经营协议对这些问题不一定是立法,可以通过协议解决问题。我给你特许权,你对有些公共属性很强的通行工具要免费,这是一个打包的对价,公益性的免费有多少量,我给你对应的处理,给予补贴,或者在算价格的时候予以体现。”

  在如何统一规范救护车过路费的收缴、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详细的操作规范上,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则认为,要统一收费规定,首先要对急救车本身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卫生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应严格统一制度,包括救护车的车型、配置标准、对驾驶员的要求等,救护车的基本要求统一了,如果制度建好了,应该免了。

  除此之外,在现有情况下,很多网友还提出了一些细化建议,比如,既然不免费,能否过后收费,减免一些救护车停车收费的时间;救护车办理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计专门的危急病例单据,留给收费站备案,收费站予以放行等等......

  救护车收费之争引发的分歧和病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归根结底还是需要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尽早拿出一个解决方案来,以此来兼顾公益、生命与商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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